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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保管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要求

    發布時間:2024-11-02 00:32:22

    一、危險品倉庫的要求

    1、危險品庫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、《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》、《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》、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和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》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。

    2、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品及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,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。

    3、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,易燃、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,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。

    4、危險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,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、器具。

    二、危險化學品的保管與存放

    1、危險化學品入庫時,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、驗收、登記,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、規格、案例標簽、質量、數量、包裝。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。無產地、品牌、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。

    2、危險化學品發放,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,正常領用、銷毀由化驗室負責,其他部門使用必須報安全科同意,保管實行雙人雙鎖,臺賬齊全。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。

    三、氧氣瓶保管與存放

    1、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;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,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;不許曝曬、火烤及敲打,以防爆炸。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。

    2、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℃,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。

    3、氧氣瓶減壓閥,壓力計、接頭與導管等,要涂標記。

    四、乙炔氣瓶保管與存放

    1、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,并有防倒措施,嚴禁與氧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,貯存間與明火和散 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。

    2、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場所,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,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,并設置“乙炔危險”“嚴禁煙火”的醒目標志;

    3、空瓶與實瓶應分開、整齊放置,并有明顯標志;

    4、嚴禁銅、銀、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,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%。

    易燃、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,必須經常檢查、定期校驗、保持完好狀態,做好記錄。

   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、附近,不準私自動火作業,如因特殊需要,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,經 部門負責人確認,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。作業結束后,檢查確無火種,才可離開現場。